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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税法规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号

发表时间:2010-3-2 14:46:00    阅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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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10]3号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2014-01-01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上两条同类新闻: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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