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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税法规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发表时间:2010-3-2 14:57:00    阅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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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39号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上两条同类新闻: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号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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