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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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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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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7-5 10:30:00 阅读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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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总署公告〔2010〕41号
对快件渠道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KJ3报关单的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见附件2)。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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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两条同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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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海关总署令第149号有关受惠国名单 |
|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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