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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

发表时间:2010-7-30 9:30:00    阅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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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成品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2008年第99号公告、2009年第15号公告,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为方便企业通关,确保政策实施的公平、统一和规范,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再次明确如下:
一、对于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27101929)”、“润滑脂(税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税号:27101999)”项下的成品油,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统一按附件中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并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当纳税义务人进口成品油的重量和体积的换算与给定公式不相同时,应按给定公 
三、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重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四、本公告内容自7月26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新增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换算公式
27101929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1千克=1.176升
27101992
润滑脂
1千克=1.126升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1千克=1.126升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1千克=1.015升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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